| 2011統一發票領獎注意事項: |
| 1. |
發票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0.4%印花稅票(中五獎以上者),攜帶國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。中特獎、頭獎、二獎、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、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;中四獎、五獎、六獎者請至全省各地郵局兌領。 |
| 2. |
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,不得領獎。 |
| 3. |
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、公立學校、部隊及營業人者,不得領獎。 |
| 4. |
中四獎以上者,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﹪所得稅款;同一筆交易若開立多張收銀機發票,僅其中一張中獎時,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發票收執聯。 |
| 5. |
得獎之統一發票,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一個獎金。 |
| 6. |
其他相關事項,均依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」規定辦理。 |
| 7. |
若有任何發票兌獎疑義,請撥打洽詢服務電話:(02)-23961651。 |
| 2011統一發票兌獎地點: |
統一發票的兌獎地點已經從過去的銀行改為到各地郵局兌現。主要是原本負責發票兌獎業務的合作金庫與財政部的合約到期,確定不再與政府繼續續約,所以領獎業務改由郵局辦理。台灣全省的郵局總共有1300多個據點,這比之前合作金庫可兌換的據點還要多出500多個據點,反而較為便利一點。
郵局的營業時間到每天的下午5點為止也比一般銀行還要晚,這是統一發票換到郵局兌獎的另一個好處。原本統一發 票包括特獎、頭獎、2獎、3獎都到合庫金庫領取,4獎至6獎則可至合庫、土銀、台企、高雄銀行、華泰銀、三信銀、中信局及部分地區農會、信合社兌 獎。 |
| 統一發票簡介: |
統一發票一般有「三聯式」與「二聯式」兩種,三聯式的開立對象為營利事業機構,二聯式的收執者則為非營利機構或自然人。依照中華民國《營業稅法》等相關法令規定,銷貨者或提供勞務者必須依照統一發票上的金額記帳或計算稅額。消費者或買受人若是私人營利機構或公用事業,除了可將統一發票視為記帳憑證外,還可依其發票金額申辦扣抵或扣減其加值稅。
憑證除了載明憑證的流水號碼、交易日期、品名、數量、單價、金額、銷售額、課稅別、稅額及總計金額與商店地址之外,還必須記載開立商店的統一編號。該編號乃是該商店於台灣營利事業機構的個別法人身分代號。也因為其票據上印製統一編號的特色,該發票才定名為「統一發票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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